公會章程

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會以加速國家建設,促進經濟發展,配合專業分工,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之調查、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查。
四、關於同業員工工程技術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工程技術顧問之廣告展覽事項。
六、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辦理技術服務事項與專業審查業務。
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登記證」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至多推派代表六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請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任中會員代表如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資格,由原派之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四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 十五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八 條 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本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催告仍未入會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至七十條相關法令處理)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 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復權:停權後欲恢復會員權益者,除應補繳當年度全額常年會費之外,尚需繳清之前積欠之常年會費。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並由理事中選出常務理事五人,由監事中選出常務監事一位,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或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指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其方式以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四十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陸仟元。
三、法令推動研究發展等費用柒仟元整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要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第四十五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六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七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五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第六條,凡不屬本組織區域內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登記證」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得准予加入本會會員,但應放棄第十六條之權利。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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